石家庄市信融商事调解中心收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调解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调解正常秩序,保障石家庄市信融商事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合规运营和长远发展,依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和调解中心调解规则,参照国内商事调解收费的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解中心的收费,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低廉的商事调解服务。

第三条 调解费用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 调解费用包括调解登记费、调解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一)调解登记费,指调解中心受理商事争议案件而收取的用于对调解申请的审查、立案、输入、归档和通讯等。登记费不予退还。

(二)调解服务费,指申请调解的当事人给付调解员的调解报酬以及因调解活动所产生的场地费、机构运营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

(三)其他费用,由当事人另行承担的与调解有关的由第三方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调解产生的鉴定费用、评估费用等。

第五条 对所受理的商事调解案件的收费,调解中心应与当事人签订收费协议,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和标准、交付和结算方式、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二章 调解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或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同意接受调解的,应当向调解中心交纳调解服务费用,调解中心根据不同客户的服务需求和不同案件类型,提供多种类型收费模式及标准供客户选择:

(一)按年计收费用。适用于有长期商事调解服务需求的企事业单位客户。年费标准可根据客户预估年度案件数量及调解需求个性化定制,具体以收费协议为准。年度基础服务包含固定数量的案件调解服务,服务期满未使用的调解案件数量可转换为服务期限。

(二)按案件金额计收费用。适用于除按年计费以外的其他商事纠纷案件,由登记费、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组成,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本收费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之规定。

(三)其他特殊类型案件收费。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复杂股权纠纷等特殊类型案件,由于案件专业性强、处理难度大,收费标准由本中心与当事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通过协商另行确定,并签订专项调解收费协议。

第七条 调解登记费的收取:

标的额为5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按100元每件收取;

标的额为5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超过5万部分按0.5‰收取,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八条 调解服务费的收取:

按照现行人民法院财产案件普通程序诉讼费标准的50%收取,不足300元的按照300元标准收取。

第九条 调解申请提出方应当在提交调解申请或调解中心实际开展调解工作之日起5日内,按照调解中心给出的交费通知所载明的金额及支付方式预先交纳调解费用。

第十条 逾期未交纳调解费的,调解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调解工作。

第十一条 调解结束后,视具体调解情况由调解费支付方与调解中心进行核算,对于调解未成功案件,调解中心在扣除调解登记费后将剩余费用及时退还调解费支付方指定账户。

但调解中心已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因当事人未能提供必要材料导致调解终止的,调解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调解双方自行和解,仅需调解中心核实案情后出具调解协议或协助办理司法确认、仲裁确认的,调解服务费按70%收取。

第十三条 调解意见达成后,调解中心协助当事人履行调解内容的,可根据回款数额收取固定比例费用,具体标准以收费协议约定为准。

第三章 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在调解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当事人另行承担:

(一)调解员需异地参加调解会议产生的交通、住宿费用;

(二)因邀请证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即专家辅助人),聘请律师、翻译及其他相关人员参与调解活动产生的费用;

(三)应当事人要求进行的专家咨询、法律查明、司法鉴定、文书翻译、公证等事项产生的费用;

(四)当事人自行租用召开调解会议的场所产生的费用;

(五)办理调解与诉讼、仲裁对接,申办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仲裁确认,以及办理与调解相关的法律手续产生的费用;

(六)其他应当由当事人另行承担的合理费用。

第十五条 由当事人另行承担的各项费用,属于一方当事人提请且受益的,由该方当事人承担;属于双方当事人提请或同意,且使双方受益的,由双方当事人平均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前款所列费用,可由当事人自行向相关服务提供方或有关机构支付,也可约定由调解中心收取后转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调解中心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收费及其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当按平等、公正、互谅的原则,通过协商予以解决。

因调解中心或调解员违规收费行为引发争议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调解中心或调解员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调解员主持和参与调解活动的工作报酬,从收取的调解服务费中列支,具体标准执行调解中心的规定。

调解员受调解中心指派,参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其他争议解决机构移送、委托的案件调解或参与联合调解、协助调解的,其工作报酬或补贴标准执行该机构的规定,或按该机构与调解中心的约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列费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调解涉外案件的收费,需将外币换算成人民币的,按调解中心决定受理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计价。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调解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